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网通公司合法的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使用电信业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网通公司依法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 3、有对网通公司执行的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的知晓权。 4、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每月的26日至次月25日)缴纳通信费 用。 5、使用“先装机后收费”业务的用户应自电话开通后,在规定 的期限内携身份证到各通信营业厅办理缴费(工料费、手续费等 一次性费用)手续,在缴费之前暂只开通市话功能。 6、登记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并对 客户的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客户名称、结算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变更确认 手续,因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8、使用的用户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 可证。 9、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客户负责。 10、配合网通公司实施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网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 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客户提供固定电话服务,并在营 业场所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免费向客户提供火警(if)、匪警(110)、医疗急救(12)、交 通事故报警( 22)等紧急电话的接人服务。 4、应客户要求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查询。 5、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对电信计费的有关规定,固定网本地电话不提供详细话单。 6、客户对交纳的通信费用有异议的,网通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 措施协助查找原因。 7、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费用的,网通公司有权要求补交通信费 用,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 限30日仍不缴纳通信费用的,网通公司可以暂停向其提供服务, 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8、客户因欠资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网通公司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原电话号线不再保留,并依法追缴 欠费和违约金。 9、因电信业务发展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应当至少提前10 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在 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10、客户因欠费停话的,在规定时间内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 24 小时内恢复通话。 11、为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网通公司可以使 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喀户在结清所有通信费用后方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 务协议终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通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 部分或全部服务: l、客户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客户私自移机(室内移机除外)、转让电话租用权或擅自改变 电话使用性质的; 3、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缴纳通信费用的; 4、客户登记使用2部及2部以上固定电话,其中一部电话的通信 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网通公司将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的 所有服务; 5、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支付能力的其它情 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通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并依法追缴各项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l、利用固定电话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90日以上未缴纳通信费用的; 3、使用“先装机后收费”业务的用户逾期未缴纳工料费、手续 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 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 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采取诉讼途径解决。 四、附则 (-)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二)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 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与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签订的涉及固定电话租用权的 协议,对网通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四)如国家或网通公司上级企业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协议内容 变更的,双方均同意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客户与网通公司各保留一份,双方签字 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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